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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蝶戀花」旅行社武陵賞櫻團遊覽車2月13日在國道五號翻覆,車上44人有33人死亡,扯出司機超時工作、過勞爭議。士林地檢署認為蝶戀花創辦人周比蒼父子等8人業務過失致死、致傷害、致重傷害罪嫌不足,處分不起訴,被害人網頁設計公司家屬聲請再議,高檢署駁回。

高檢署指出,車禍結果是因遊覽車司機康育薰進入匝道時未煞車減速,導致超速、翻車,而聲請人對此部分也不爭執,而蝶戀花旅行社安排的行程、司機排班與調度方式,確實有違背勞基法連續出勤和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駕車及隔日休息10小時規定,而讓康連續出車,且旅遊路線容易超過10小時及2日間出車休息未達10小時,但康的疲勞,只不過是行經肇事路段未減速的可能原因之一,並非必然的唯一原因。

檢方指出,柯是否有可能是和隨車導遊討論路線而分心?是不是在想其他事而分心?是不是平日生活作台南酒店經紀息不正常以致太累?有沒有可能是過度自信而超速?是不是希望早點回家而趕路?平日走國道5號接國道3號北上匝道彎度較平緩,而國5接國3南下匝道彎度較大,因不熟悉而翻車?這些可能性都與連續出勤、超時駕車所致的疲勞無關,而且也都是常見的車禍原因。

換句話說,檢方認為除非有積極證據可以排除其他可能性,否則在證據評價上就難被認為是「已排除其他合理的懷疑」而達到有罪判決的高度可能性起訴門檻。

而康育薰的姐姐雖說他身體不舒服、請假遭刁難、無法好好睡覺,也難以認定康是因連續出勤和超時駕駛導致精神恍惚而未能減速。檢方認為,旅行社的員工和負責人縱有應注意、能注意而不注意的情況,客觀上也不必然發生多人死傷的遊覽車車禍,因果關係不存在,就無法令周比蒼等人負業務過失致死等罪責。

高檢署指出,士檢認為周比蒼等人罪嫌不足而不起訴,無違背經驗法則、論理法則或其他法令,偵查結論並無不當,聲請人對原檢察官調查證據的方法、證據取捨的判斷、心證形成和犯罪構成要件等爭辯,也無從動搖原處分的判斷結果,再議無理由。
「蝶戀花」旅行社遊覽車2月13日在國道五號翻覆,造成33人死亡,公司負責人周比蒼等8人獲不起訴處分。圖/報系資料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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